1.道路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1-06-08

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判定交通事故是否成立应当有五个要件:即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后果、过错或意外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车辆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作为交通事故要件的车辆,并不考虑其是否合法存在,即是否合法生产、销售、合法登记、检验合格等;只要其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或以人力、或畜力驱动的交通运输工具,即符合交通事故的车辆要件。

二、道路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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