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等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企业研(8)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市科技局等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四)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研究开发经费审核的资格,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市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并会同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做好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工作,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省级有关部门。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准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及其数额,及时办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手续。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