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等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企业研(7)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市科技局等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见”;
⑶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⑷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⑸其它有关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纳税情况对项目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并将项目名称及核准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抄送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的省或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
四、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项目要列入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费用必须编制预算、决算,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做到账证齐全、单独核算。经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单独核算和账证不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立项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三)小型微利企业(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相关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