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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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

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米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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