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4)

发布时间:2021-06-08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

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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