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3)

发布时间:2021-06-08

基于服务器的运行。服务器虽然具有物理位置,却不具有经济位置,因此加大了税务机关追踪确认利润流向的难度。

2.筹资避税法

在网络经济结构下,不同企业之间、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根据共同的目标建立虚拟企业之间的联合,为避税行为创造了空间。近年来 随着国家不断上调存贷款利率,部分抑制了运用银行贷款进行避税的行为。然而,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问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

回收期限方面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我国目前针对虚拟企业的税收法规尚未出台,这就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利用电子商务逃避缴纳印花税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许多企业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开展业务,销售商品。那么,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是否应该征收印花税昵?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销售商品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505号)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由于现行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税收流失,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二)个体工商户避税方式分析

目前流行的C2C交易,其参与商家中个体工商户占有相当数量的比重。那么,网民在网上交易,其选购的产品又有何特点呢?

根据艾瑞调研显示,购买各种实物产品仍是网民使用网上支付最多的行为,2007年68.5%的网民都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购买过实物产品。而这些产品中,都存在新品与二手物品的划分问题,从2002年起,二手物品交易基本按4%税率减半征收,而对于如何划分新品与二手物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留下了避税隐患。

(三)国际避税方式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国际避税主体— — 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进行的避税行为屡见不鲜,例如:

1.利用“避税地”回避税收管辖权避税

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等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在全球范围找寻“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显得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中“善意”(in good faith)给出的优惠条件极易被滥用。以“常设机构” 这一概念为例,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了认定规则的争议。由于域名和网络服务器地址具有可变性——不满足常设机构固定性这一重要属性要求,这使得准确认定常设机构出现困难。不仅如此,电子商务以其短时高效的特征,使得利用缩短经营时间进行避税成为可能。我国与19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资本高速运转成为可能,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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