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以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它改变了传统贸易的交易方式,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与此同时,电子商务逃税、避税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讲述了电子商务环境对税收的影响和电子商务环境下避税方式的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关于我国反避税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 避税 反避税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数字、音像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分析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研究并制订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原则,积极探索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电子商务环境对税收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的“无址化”使原有的所得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再适用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场”,即“无址”,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如一个企业通过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上设立网址从事网上交易活动,该企业机构所在地和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所在地多数情况是不一致的,而且该企业并没有在服务器所在地设立固定基地或有人员 出场”,按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和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规定.尽管该企业事实上已通过异地服务器从事了应税交易活动.但仍无法确定异地服务器为该企业的常设机构或经营活动所在地。对于劳务活动发生地的问题,由于人们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地通过网络为异地的部门、企业或个人提供远程教育、咨询、设计等服务.而无需在异地设立固定基地或停留多天,使得现行税法关于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和“停留时间 的规定出现尴尬、难以适用。
(二)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课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从“有形 变为“无形”。一些产品不再以“实物形式”出现,而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网上电子信息的传递实现销售。使现行税法确定征税对象的规定碰到难题。
首先,对通过网络销售的数字化产品(无形产品),如在网上交易完成下载的书籍、音像制品等,很难判定其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是应按有形商品销售征增值税,还是应按著作权转让征营业税;其次,税务机关很难发现、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的数字化产品的情况,不易掌握其真实的经营、转化的数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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