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顾问协议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融资协议,私募股权类
融资顾问协议
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个人客户无需填写) 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实际资金需要,委托乙方作为融资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全程融资顾问,开展全程融资服务。
第二条 融资意向和承诺:
1、融资额度:人民币 万元(大写: );融资期限:□6个月 □12个月 □18个
月 □24个月 □36个月 □其他期限: (以贷款人最终审定的数据为准,甲方若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获
得借款人发给的银行贷记卡以及授信额度,均视为甲方融资成功)。
3、甲方承诺按时向乙方提供融资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大板块(详见融资资料清单):
(1)借款主体资质介绍资料;
(2)借款主体财务状况资料;
(3)融资方案中担保、反担保财产信息资料;
(4)其他辅助资料。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约定范围内自主与贷款人沟通融资事宜;乙方有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
2、乙方的主要工作:
(1)成立专项融资小组或指定专人跟进项目,提供全程融资服务;
(2)精心挑选合适的贷款人并组织与贷款人进行沟通;
(3)组织贷款人考察甲方资信,协助甲方与贷款人进行谈判;
(4)协助甲方安排签约,协助资金到位。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获得高质量的融资服务,同时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与贷款人进行谈判,不得无故推
迟或拒绝。
2、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如果甲方擅自与乙方推荐的贷款人签署借款协议,将视乙方融资顾问成
功,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融资顾问费给乙方。
第五条 协议期限
自双方签订融资顾问协议之日起,至甲方全额偿还贷款人借款之日止。
第六条 费用支付
费用分受理费和融资顾问费。
1、受理费为人民币 元/1万元(异地),乙方确定受理(暨签订本协议)起1个工作日内缴纳,该费用同时作为
签约的保证金,融资成功或签约后客户单方面放弃融资,该费用均不予退还;若融资不成功则该费用扣除
后余额退还。
2、融资不成功不收融资顾问费(但评估、公证、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融资成功,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
付融资顾问费:
(1)融资金额* %,该顾问费自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或获得借款人发给的银行贷记卡以及授信额度之当日计算,
1
地 址: 联系电话: 2、甲方承诺并保证可用自己或他人的资产或相关权证对本次融资做抵押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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