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8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第十七条 《报检企业备案表》《报检人员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销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备案信息。报检企业注销备案信息的,报检企业的报检人员备案信息一并注销。

第十九条 因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注销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鼓励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报检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防止恶性竞争。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假借检验检疫部门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

(二)拒绝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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