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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