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3)

发布时间:2021-06-08

国家制定的,我国企业要想通过知识产权获得高收益就必须在积极参与和深入了解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参与到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去。

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总部大楼大厅的题词中说:“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类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地保护艺术和发明。”由此可见,在我们拟构建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政府的这一作用主要体现为制定以及推动相应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执法监督。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执法机制从总体上来说是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要求的。但也存在着某些知识产权实权及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善,涉及世贸组织条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不清,执法标准和强度以及对程序公正的保障都不够到位的问题。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与TRIPS协议不相协调的问题,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当事人的请求权、证据运用、民事责任形式及适用,对诉权滥用控制等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执法中的一些难题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鉴于以上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以解决与TRIPS协议规定不相协调的突出问题,从而使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中能够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2001年4月我国已发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强调对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商标权的撤销以及专利权和商标权无效的行政决定均已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相对宽松,更合理地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应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等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继续保证行政执法的威力和民事的救济功能等。在以竞争性和法制化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对知识与科技的创新成效影响极大。科技创新呼唤相应的法制建设予以保障。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世贸组织的创立到世贸组织规则的重新设定,知识产权已成为WTO谈判中的焦点问题。因此,面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扩张战略,我们应当从战略的高度和国际竞争的高度去认识这一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重研究、轻保护”、“重投入、轻产出”的思维模式,实现“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科技经济一体化步伐。

三、社会支持与服务体系

现阶段虽然许多企业有一些甚至是比较多的技术创新,但由于缺乏一种知识产权的意识,并没有申请专利的需求;有一些企业意识到采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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