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超全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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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
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
种制度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变更之诉:指当事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
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
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
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
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包
括经济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的分工。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和管辖异议的解决。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
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
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级成的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审判案
件的制度。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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