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林资发2007125号(4)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晋林资发2007125号
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年检审核必须在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副本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主管单位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印章。
9.取得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经年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核发的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其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 。
(1)木材来源不清的;
(2)收购明知是滥伐、盗伐木材的;
(3)拒不配合年检的,逾期不审验和不重新换证的;
(4)伪造、涂改、转让倒卖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的;
(5)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种类的;
(6)不建立木材购、销台帐、不能反映木材真实来源的;
10.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未取得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特别是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40条及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 第43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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