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林资发2007125号(3)

发布时间:2021-06-08

晋林资发2007125号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必须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5.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凭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6.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营加工木材来源合法;

(3)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建立木材行业管理档案和经营加工台帐制度。

7.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规定的种类开展经营活动,需变更和增加经营品种的,应比照本意见第3条规定,在一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手续;需要终止活动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8.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每四年核发一次,每年三月份进行一次年检。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省直林局和非林业系统的年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非天然林保护区的年检由市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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