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
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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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在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是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做了重大修订,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并且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以前作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按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准则中重新大面积地引入公允价值其具体运用为:第一,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非现金资产由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第二,当债务重组方式为债权转为股本时,股权按公允价值作价,债务人应将股权公允价值与其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可见,债务重组思路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债务转为股本,对股本及非现金资产应按公允价值作价。其中股本的面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债务人的资本公积,而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债务人当期损益。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如果抵债物资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产生严重的利润操纵现象,此次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在引入公允价值时规定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