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号文对同业投资的影响(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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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监会140号文规定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分支行运用信用杠杆的能力,同时总行专营模式将为监管透明化提供必要条件。
三、对我行同业业务影响
我行对自身同业业务进行分析,虽然该办法对于我行未来同业业务的开展有所影响,因我行没有吸收同业存款对接非标类资产,基本为自有资金同业存出款项,故对我行同业业务是量的影响,非质的影响。主要影响有以下几点:
1、对我行同业业务的收益影响较大。127号文和140号文出台后,非标业务的受禁,机构对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需求下降,市场各机构手中堆积大量的同业资金,导致市场利率水平整体下降。因我行是以融出资金为主,这对我行同业资金的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2、对我行同业业务的期限配置影响较大。我行同业业务期限按照短期、中期、长期(一年以上)合理匹配。按文件要求,1年期以上同业存款完全禁止,这样我机构只能做1年期(含)以下期限,对我行资金期限的合理匹配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我行未来同业业务的收益。
3、我行开展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范围受限。近年来,我行与其他机构积极开展同业授信工作,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拓展较快,尤其是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都陆续开展了授信工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般是由地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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