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10]111号附件(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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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东西
第五条 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的帐户。
第六条 甲方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 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销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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