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3)

发布时间:2021-06-08

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06年10月9日 张 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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