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06-08

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佳法意[2006]第036号

致: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湖南佳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化工/公司)董事会的委托,特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及表决结果予以见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参会方法等事项。

公司按照通知的要求于2006年10月9日上午9:00时在长沙市长信大酒店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晓光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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