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区域报警视频联动服务系统基本要求(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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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应具有报警联动图像照片相关数据分发管理功能,即通过人工操作,应能对前端安全技术防范子系统上传的报警联动图像照片进行逐张甄别,并将所确定有效的报警联动图像照片(包括用户信息)发送至市公安局“110”接处警服务中心。
4.4. 系统功能要求
4.4.1. 应具有承受不少于200用户报警联动图像照片并发(CIF格式,每3秒发送1张)的网络带宽。
4.4.2. 应具有前端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接入认证功能,即终端处理设备应能对前端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有效接入请求进行自动确认,传送的数据应作加密处理。
4.4.3. 应具有运行状态监测、查询管理、数据库管理功能,可根据预置状态(如:开关机、心跳、视频丢失等信息)将信息进行自动甄别、分析、归类,以提供终端处理设备进行查询。同时,还应将故障信息(包括传输网络中断等),自动传送至维护保养响应终端显示。
4.4.4. 为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数据攻击和入侵,软件平台应采用微内核实时定制系统,查询、登记终端软件应采用开源、跨平台、多线程的方式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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