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及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8

档案鉴定及销毁制度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须经认真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的,要进行销毁,为使档案鉴定和销毁管理有序,特作本制度。

一、 编制单位,档案室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造册销毁的案卷逐页

进行查阅鉴定,提出存、毁意见,交立卷部门领导,鉴定小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鉴定,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留存或销毁。归档单位销毁的档案除履行以上程序后还需立档单位主管单位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 档案销毁前应制销毁册,销毁清册上应注明顺序号、案卷标题、

起止日期、目录号、卷内文件张数、鉴定意见、备考、文档单位、销毁日期和鉴定小组成员、档案室人员及监销人签字。

三、 经批准可销毁的档,为慎重起见,从批准日起,再继续保存2

年,如无变动,方可送纸厂或指定地点统一销毁,销毁时,须有2人(含2人)以上在现场监销。

四、 无需归档的材料,由各业务部门造表填写销毁清册,经部门领

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清册交档案室归档。

五、 会计档的鉴定和销毁:

(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

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清册,报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二) 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选出,另行立卷,

由档案部门保管到债权债务结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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