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安全为基+保护(6)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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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帮助寻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护送其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者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儿童福利机构。

解读《条例》从几个方面对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救助进行了职责明确。

16、关于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监管

背景互联网进入未成年人生活的趋势越加明显,互联网文化产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日益加深。

[修改要点] 第四十一条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精神文化产品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受理市民投诉和举报,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

解读《条例》将“互联网文化产品”纳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管对象。同时,根据《XX 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X提法,将原条文中的“文化稽查组织”修改为“文化综合执法机构”。

17、关于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增加问题

背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方面职责有所调整。

[修改要点] 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司法行政、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解读《条例》将在此次修正过程中增加的相关职责所对应的政府部门予以列举,进一步强调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的保护职责,同时对“绿化市容”部门提法按目前的称谓予以调整。

18、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背景鉴于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XX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规定已较为详尽具体,《条例》采用概括方式,将有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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