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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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宋稳成等:国内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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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一方面可防止病、虫和草害,确保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另一方面却可能因其使用不当而产生风险,包括食品中农药残留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农药残留作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化学危害因素已成为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指标,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1995年1月WTO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和食品及农产品贸易国际化的步伐,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TBT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框架下,各国均加大了制定合理的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标准在内的技术标准及卫生和检疫措施的力度,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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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tan)、甲萘威(carbaryl)等228种农药在水果、
蔬菜和谷物等19大类、290多种食品和农产品中
的至少3300个法典MRLs标准。2006年,我国成为CCPR主席国,并于2007和2008年组织召开了第39届和第40届CCPR会议,其中第39届会议制定了20种农药的187项法典MRLs,撤销了13种农药的124项原有法典MRLs,第40届会议
制定了23种农药的279项法典MRLs,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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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种农药的91项原有法典MRLs。因此,农药法典MRLs标准数量是一个动态值,每个MRL标准都需要通过周期评估程序定期(10~15年)对其进行再评估,根据最新资料及时修订或撤销原定的限量值。目前共有法典MRLs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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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8个,涉及农药156种食品法典MRLs标准是认可的国际农,同时也是贸易具有重要影响。CA,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又能有效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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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1.2 国家层面
。MRLs标准的制定及修
订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数据,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日本等国际组织及国家受到广泛关注员会、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兰最新的MRLs,,1 国际农药MRLs标准现状
1.1 政府间层面
CAC是负责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欧盟统一的农药MRLs标准由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制定。欧盟历来十分关注食品安全,并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2002年欧盟发布了“欧盟新1.2.1 欧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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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标准项目的政府间机构,其宗旨是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正、公平。现有的食品法典标准均主要是先由其各分委员会审议、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食品及农产品中MRLs标准由其下属分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负责制定。CCPR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当发现该农药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且可能导致国际贸易问题时才制定MRLs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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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即欧盟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Regulation),并于同年1月28日正式生效。该法规是欧盟迄今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填补了在欧盟层面缺少总的食品法规的空白,是对以往欧盟食品质量与安全法规的提升与创新,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2005年2月23日欧盟又颁布了396/2005法规,该法规规定了欧盟统一的食品和农产品中农药的MRLs标准,同时补充了91/414/EEC指令(Directive)[此指令是目前在欧盟农药政策框架内,用于规范市场上的植保产品(PPPs)的重要法规]。396/2005法规还整合了以往的4个指令,共包括欧盟的245个农药MRLs标准以及约850个各成员国各自的农药MRLs标准。
396/2005法规共包含7个附录,其中附录Ⅰ为食品和农产品清单,附录Ⅱ为欧盟现有的MRLs标准,附录Ⅲ为临时性的MRLs标准,附录Ⅳ为豁免MRLs的物质清单,附录V为一律标准,附录Ⅵ为加工产品的MRLs标准,附录Ⅶ为收获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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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标准制定中,CAC和CCPR与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保持密切关系,CAC和CCPR为食品标准风险管理机构,JMPR为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机构,后者根据CAC和CCPR的建议开展工作,但独立于风险管理机构。
自1966年召开第1届CCPR会议以来,目前已召开了共41届会议,累计制定了克菌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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