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2)

发布时间:2021-06-08

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外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外资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申请探矿权。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对储量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一)外商投资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所依据的储量;

(三)外商投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确认涉及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

第七条 外商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

(三)承担勘查作业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源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勘查工作布置图和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

(五)勘查项目资金证明。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向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区块的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需要设立企业的,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之前,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矿区范围划定后,即为采矿预留区。在预留期限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持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向省外资审批机构申请设立企业,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申请划定开采矿产资源矿区范围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营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

(二)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三)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的批准文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批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者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资料;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矿区范围以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标定,并附矿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表、矿区面积、开采深度);

(六)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有关探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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