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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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1年1月8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并为外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有效证件,可以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块和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的概况,还可以索取有关地质资料。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提供的下列地质资料,只收取工本费:
(一)1:5万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二)1:20万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三)1:50万至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及其说明书;
(四)1:20万至1:100万区域水文地质图及其说明书或者报告;
(五)1:20万至1:100万航磁图及其说明书;
(六)1:5万至1:100万遥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前款资料涉及保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提供其他地质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外合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中外合资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设立企业法人的,由中外合作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不设立企业法人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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