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冉缤(3)

发布时间:2021-06-08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力受贿者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况下,单独认定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但彻底堵死了这种利用“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受贿的行为,同时也能够对利用自己的优势暗中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惩罚,有效的填补了法律的

漏洞,

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利用影响力”的解释及与“利用便利条件”的区别

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通常从是否具有强制性的角度出发,将影响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也称强制性影响力,是指权力者所具有的与职务相关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下级必须服从。非权力性影响力也称非强制性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主要是由行为者的自然人身份、情感、知识及才能等个人因素所产生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个人而存在,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能够影 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

从广义上讲,行为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四种: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性影响力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索取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3、国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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