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规定(2)

发布时间:2021-06-08

5.3 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库存材料不能适应新产品的需要。

5.4 企业库存产品过时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形成滞销或市场价格下跌。

5.5 有保质期的材料或产品以达到或临近保质期。

5.6库存过多,年消耗不足库存总额20%的材料,外购半成品。

5.7库存产成品入库时间超过6个月的。

6计提的标准

6.1 5.1按市场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计提

6.2 5.2 按成本价与销售价的差额计提

6.3 5.3 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价的差额计提

6.4 5.4 按产品成本与市场价的差额计提

6.5 5.5 全额计提

6.6 5.6 按库存总额的10%计提

6.7 库存产成品入库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计提,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按20%计提,超过两年不满三年的,按50%计提,超过三年的100%计提。

7.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处理

7.1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

7.2 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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