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工作制度(10)

发布时间:2021-06-08

监理安全类

1.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规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实施监理。

2.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 十三、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 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 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 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 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差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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