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企业产品放行管理办法(6)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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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督促销售部门规范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并组织人员对
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产品放行受权人在行使其权力时,企业任何人
员不得干扰其决定,其具体权力有:
1、生产记录空白样张未经产品放行受权人批准,不得印刷
使用;
2、原辅料检验记录、生产记录和成品检验记录有任何一项
未经产品放行受权人审核通过,该批产品不得放行;
3、产品放行受权人可以按奖惩程序行使奖励和惩处措施;
4、产品放行受权人具有向下授权的权力;
第八章 生产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增加对其检查频次,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产品放行制度的;
2、本办法规定的产品放行受权人的权力不能得到保障的;
3、擅自更换产品放行受权人的;
4、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和销售凭证达不到本办
法要求并且没有进行持续改进的。
5、未制定或未执行配套程序文件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