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李某与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黄(2)

发布时间:2021-06-08

判决:1、判决被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入、征地补偿费时对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并给付2011年9月份分配应增加份额2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9月份分配应增加份额24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黄家山村某某村民小组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李某系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黄家山村某某村民小组的成员。两原告婚后于2011年5月17日生育男孩彭某某,2011年8月2日向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领了独生子女证。2011年9月份,被告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时未按规定给原告家庭增加独生子女应多得的1人份额,原告多次要求,均遭被告拒绝,故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举证和陈述,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婚生子彭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告婚生子彭某某身份情况;

3、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证明一份,证明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黄家山村某某村民小组的组长是尹某某;

4、独生子女光荣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系独生子女家庭;

5、2011年9月份分配表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的组员及被告未给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多分1人份额的情况;

6、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证明本案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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