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事故应急抢修单(3)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一二四条 “经现场查勘补充安全措施”栏:
抢修工作负责人、指挥人员或运行运行人员对抢修工作现场进行勘察,对不满足工作条件的安全措施进行补充完善。补充措施须经许可人(调度员或运行值班员)同意方可执行,并且符合“安规”的有关规定。变电站内的安全措施由运行运行人员执行,线路抢修工作的安全措施经当值调度员许可后由工作人员执行。
第一二五条 “抢修工作许可”栏:
许可人确认上述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签名同意,许可抢修工作开始。变电站内的抢修工作,许可人应向抢修工作负责人指明工作范围地点、带电设备位置及带电运行的部分和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线路许可签名可由抢修工作负责人填写,但应在许可人后加上(电话),表示是电话许可。
第一二六条 “抢修结束汇报”栏:
1、抢修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现场,材料工具清理完毕,抢修工作负责人向许可人汇报,说明工作内容、设备现状、发现问题、试验结果、存在问题、现场是否保留安全措施等内容,事故应急抢修单终结。
2、变电站内的事故抢修工作,抢修工作负责人还应填写相关记录,并会同运行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设备状况、状态、安全措施状况,填写终结时间。工作一旦终结,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现场。
3、事故应急抢修单终结后,由运行运行人员在抢修单编号上加盖“已执行”章,留站收存。线路抢修单由抢修单位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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