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2-86(9)

发布时间:2021-06-08

沥青碎石混合料可分为粗粒式(LS—30与LS-35),中粒式(LS-20与LS-25)以及细粒式(LS-10与LS-15)。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按标准压实后的剩余空隙率,还可分为:Ⅰ型:剩余空隙率为3~6%,城市道路为2~6%,人行道系为1.5~5%和Ⅱ型:剩余空隙率为6~10%。

第7.1.3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适用于高速公路、各种交通量的干线公路和城市道

路。沥青碎石面层适用于重、中交通量的干线公路和城市道路。

第7.1.4条 面层宜采用双层或三层式结构,下层宜采用粗、中粒式沥青混合料,

上层宜采用中粒式、细粒式及砂粒式沥青混凝土混合料。

第7.1.5条 采用单层式沥青混凝土面层时,沥青混合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

毫米。

第7.1.6条 沥青碎石混合料(粗、中粒式)亦可作为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基层、

联结层及整平层。

第7.1.7条 细粒式沥青混合料(Ⅱ型沥青混凝土及沥青碎石)亦可在不透水沥

青面层上作防滑层,并应选择富有棱角、坚硬、耐磨的石料。

第7.1.8条 当沥青混合料用作面层的上层时,其矿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层厚的

1/2;用作面层的下层、联结层、或基层时,矿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层厚的2/3。

第二节 沥青混合料的级配

第7.2.1条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矿料级配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第7.2.2条 沥青碎石混合料的矿料级配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第7.2.3条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沥青用量应由试验确定。表7.2.1中的沥青用

量范围,在试验时可作为初选的沥青用量。

第7.2.4条 沥青碎石混合料的沥青用量宜符合表7.2.2规定。采用时应根据当

地实践经验、交通量、气候、级配、沥青标号等条件确定。

第三节 沥青混凝土技术标准

第7.3.1条 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凝土的技术标准应符合表7.3.1的

规定。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的技术标准宜按表7.3.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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