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容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版(21)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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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处理要求。
3.23 水质
以水为介质、直接受火焰加热连续操作的压力容器(包括管壳式余热锅炉),其水质应当符合GB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
3.24 泄漏实验
当压力容器所盛装介质的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不允许有微量泄漏时,设计应当提出压力容器泄漏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铸造压力容器盛装气态介质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气密性试验的要求。
对于带有安全阀、爆破片等超压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如果设计时提出气密性试验要求,则设计者应当给出该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4 制 造
4.1 通用要求
4.1.1 制造单位
(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4.1.2 型式试验
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4.1.3 制造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4.1.4 产品出厂资料
4.1.4.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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