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容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版(14)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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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2 设计许可印章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3.3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4 设计文件
3.4.1 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3.4.2 设计总图
3.4.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3.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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