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筑[2010]69号文(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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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还应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得分。
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应当包括被认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不合格事实及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评标标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穗纳税情况、在穗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施工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高于合同价的10%,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除外。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投标人及相关企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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