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收费明细(3)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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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 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 4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 75元 (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 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 每件 200元 (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2.保管遗嘱 每件/年 50元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3.证明清点遗产 每件 200元 4.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 每件/年 50元 <2>物品 每件/年 200元
5.确认遗嘱的效力 每件 200元 (同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 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 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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