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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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
[3](P72)和未来的命运。”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作为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一种观念性的东西,具有很强的稳定
性、连续性及社会认同性。它时刻影响着社会的诉讼制度、法律制度。这既可以表现在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依恋”上,同时又表现在对新制度的情感排斥上。所以传统的诉讼文化对于我国现在刑事诉讼法律观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从宏观上来讲,影响着诉讼法律观念价值取向。传统诉讼文化对人们的诉讼价值目标追求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就诉讼价值目标来说,虽然形式上是一致的,但是隐含的实质内容却不大相同。也就是说,诉讼机制只能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以保证公正的结果的公正。如果在案件中出现结果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诉讼就是公正的诉讼结果也就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坚持认为:尽管程序很重要,但是达到了结果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才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这也就是前面所说道的,我国的传统诉讼文化中一直保持着对于实体公正的“依恋”。
(二)从微观上讲,传统的诉讼文化对现代诉讼观念改变的进程和具体内容方面都有影响。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作为中国这个特定文化中的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同样具有强大的延续性和基础性,以及对于其
[4](P96)他诉讼文化及法律制度的排斥和同化的能力。
虽然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从其特点来说有不少缺陷,体系上来说也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规模。但是我们的国家作为一个传承五千年悠久文明的国度,国民的思维模式和价值取向早已经深深融入了那些传统的诉讼法律观念中。所以在改变人们的诉讼法律观念时,,才能保证我们的观念转变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当代中国对古代诉讼法律观念的转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以及飞速发展变化着的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以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转变,。
(一),、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长期以来,受古代制度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把法律仅仅当作是把持国家政权的统治阶段的意志。在这种国家主义法律观的指导和统治下,作为比较敏感的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到执法,无不以国家本位为主宰。
按照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规则和标准的要求和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认识,从一元化的国家本位的法律观转变为多元化的国家、社会、个人本位的法律观,是势在必行和客观所需。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促进和保护我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首先要冲破国家本位一元化的刑事诉讼法律观,牢固地树立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多元化的法律观,才能在刑事诉讼的立法和执法上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在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功能上,要从单一的和从属的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转变为多种价值和功能的法律观
在人类的历史上,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功能一直存在着绝对工具主义、相对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和经济效益主义等四种法律观之争。绝对工具主义,它在哲学上属于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程序法的唯,
一正当目的,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除非实体
[5](P23)法能够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否则程序法就无法实现同一的目的。”相对工具主义理论是强调了程
序的工具性价值,但忽视了权利。程序本位主义又称非工具主义,认为评价诉讼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就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经济效益主义是指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和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功能问题,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法律的执行上,一直是沿用和秉承工具主义的法律观。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尤其是民主与法治的进程,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功能的认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要克服绝对工具主义的影响,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