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6-07

诉讼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年第2期

试论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

杨玉新 赵 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由于我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仍有着深厚的根基,其对司法公正所造成的阻滞作用日益暴露出来。观念是制度的灵魂,要实现法治社会,关键问题是要在全体社会成员的观念层面进行深刻变革。本文从观念性的障碍分析,通过阐述古代刑事诉讼法律文化对现代诉讼法律观念的影响,证明只有转变传统的诉讼法律观念才能适应社会法律的发展需要,建设法治社会。

关键词:古代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观;转变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观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几千年的儒、法两家刑事法律观,、等级观念,封闭的地方保护观念等。人们感到步履维艰的原因。

一、古代刑事诉讼特点

的法律形式,所以其他部门法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从《唐律》中也很难找到一个成形的诉讼法律规范。:

(一),审判权的恣意化和行政化。古代审判权在诉讼中由于无直接的制约力量而变得任意化。在地方,司法行政权是由同一机关即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来行使的,审判权的行政化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即便是在中央,虽然有专门的机关负责审判事宜,比如隋唐时期的大理寺,但是这样的行政机关同时还兼有其他事务,它并不能等同于现代的司法机关。由于主体的混同,审判的行政化是制度导致的必然结果。

(二)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

[1](P178)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正当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

常规机制。

(三)审判程序的任意性过大。审判一般是不公开的,我们常可以从电视里面发现很多贪官习惯于“花厅问话,后堂审案”,甚至《乌盆记》中包拯还曾经在午夜开堂“,白日审阳,夜审阴”。虽然这是一个传说,但

[2]是它却实实在在地通过百姓的口耳相传,反映了审判程序的任意性。

(四)在证据制度上,审判官有举证责任,甚至还有调查证据的责任。法官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凭“心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中国古代官吏审案时常用的方式就是“察言观色”,看眼神,听语调,辨颜色,都是常用的方法。

当然,在我国古代刑事诉讼的特征也还有很多,但以上四点大体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二、古代诉讼文化对现代诉讼观念的影响

“文化类型问题之所以特别值得注意,不但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更因为它可以决定文明的发展方向作者简介:杨玉新(1980—),男,黑龙江佳木斯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

赵 静(1982—),女,湖北襄樊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200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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