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价房〔2011〕69号(4)

发布时间:2021-06-07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八、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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