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兵役法基本知识(2)

发布时间:2021-06-07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改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3)规定了民兵的性质、任务和编组原则及预备役人员、大专院校、高级中学学生实施军训的办法。

(4)对士兵、军官服现役制度作了重要补充

(5)明确省军区、地市军分区、各县市人民武装部为各级政府的兵役机关

(6)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7)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

(8)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先做思想工作,然后整)

6.兵役法的特点: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7.我国兵役法的优越性:(1)有利于部队兵员的更新,保持兵员年轻化。

(2)有利于部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

(3)有利于加强民兵建设,为在现代化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打下基础

(4)有利于健全预备役制度,提高战时快速动员的能力

8.为什么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要实施军事训练?

(1)高等院校教学内容改革的需求

(2)是大学生力行兵役义务的最基本形式

(3)是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最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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