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议(2)

时间:2025-05-01

言却处在最弱势地位。一些在案件败诉、特别是治安案件和离婚案件当中处于败诉或不利的当事人,对他们败诉和不利的责任往往迁怒于法律工作者,对他们施以辱骂,动以拳脚的事例经常发生,法律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它不同于社会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它不具有强制性参加的属性,而工伤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义务。两者的待遇比较也有着巨大的差别。

三、解决办法

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从业者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但鉴于法律服务所目前独特的收入分配机制,为了先进“笼子”,建议以“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进行。具体讲就是从业者个人缴纳全部费用,并以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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