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竹地板(1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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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件
型式检验除了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须增加静曲强度、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表面硬度、表面漆膜附着力、甲醛释放量的检验。 7.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7.2 抽样方案 7.2.1 外观质量检验
7.2.1.1 生产厂为保证其成品符合标准规定,应通过逐条检验地板条外观质量确定其等级。
7.2.1.2 对成批拨交重组竹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采用GB/T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MIL-STD-105E LEVEL II。详细见表6、表7。
表7 正常抽检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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