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标准化管理模式 营销部分(3)

发布时间:2021-06-07

居 民 用 电 合 同

为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与电力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根据客户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客户受电容量为相线,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

2、客户按国家规定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该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其计量数据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产权分界点后的产权属于客户,客户负有看护义务并承担安全责任。客户如发现线路安全隐患、表计封印脱落或损坏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及时维修和处理。客户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容量范围内用电,因超出用电容量范围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由客户负责。

3、客户认为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客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客户在申请检定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缴纳,验表结果确定后,再行退补电费。

4、维护及客户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变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应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承担责任,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客户予以处理

5、客户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印封、绕表用电和其他使用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窃电行为,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客户应在每月的20日之前向供电方缴纳电费。逾期不缴清电费的,客户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算。经供电方催缴,客户仍未付清所欠电费和滞纳金的,供电方依法终止供电。客户付清所欠电费和滞纳金后,供电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7、供电方应保证供电质量。客户应安全用电,并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坏的,按《居民用电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8、本合同在供电方装表接电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合同有效期3年,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后依次类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0、产权分界示意图:

客户签名(盖章): 供电方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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