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4)

时间:2025-03-12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 附则

第十九条 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小学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第二十条 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学籍档案由学生学籍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内含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素质报告单)组成。学校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并由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导处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借读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后,接受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函的复函,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接受学校。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入学的,转出学校应在新学年始业15天内向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上报名册(中学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名册)。

第二十二条 直属小学涉及学生转、休、复学和借读等手续直接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学校统一表式。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不办正常的转学或借读手续的、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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