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3)

时间:2025-03-12

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小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小学生休学期满持休学证到学校报到,由学校在每学年始业后15天内将复学情况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生复学需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不予承认。

五、 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状况。素质发展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小学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学校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

学校每学年应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小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确定。初中会考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六、 毕(结)业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

七、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不影响学生入队、入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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