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4)

时间:2025-07-09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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