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1)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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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