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表现形式(5)

发布时间:2021-06-07

公众参与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表现形式

众呼声的作用。据北京电视台总编室统计,关于架松事件的电视专题片播出后,几天之间收到观众来信来电一千多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为此事组织了长达60分钟的热线直播节目,听众反映强烈,有关领导也迅速作出了反应。可以说,正是在这样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积存两年之久的架松事件才能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得以解决。

群体诉讼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

物有其用,用有其限,媒体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如果对媒体轰炸向我们的发出的一切爱心呼吁全部作出反应,就会造成沉重的费用,使我们无法再去做那些我们最有能力从事的工作,并且很可能会使我们沦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或有关特定需要之相对重要性的特殊立场的工具。这不会给我们有着合理关切的那些不幸提供正确的改进之道。”无庸讳言,民主的最高形式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律手段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公众的积极参与,固然取决于自身的道德意识,也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制度条件作为保障。在这样的前提下,司法救济必然成为公众参与追求的目标之一。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热点,在于包含了自身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因此,涉及个人、集体甚至全社会利益的诉讼将会日益成为司法环节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环境公害,也称为环境公众受害,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就法律技术而言,环境公害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损害广泛性的特点,给公害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系列诉讼程序方面的难题。作为因环境污染和公众受害而发生的诉讼,日本的水俣病诉讼是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其诉讼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是日本乃至世界前所未有的。综合一些国家的环境公害诉讼实践,可以看出群体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具有“社会化”的特点,这些权利缺乏有效保障手段,容易丧失。而群体诉讼制度可以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程序保障。

在印度,政治公正的命运已经与支持和维护合法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不同力量联系在一起,由于这些自由的存在推动了由最高法院审理的“公众利益诉讼”。2000年12月,山东青岛市300多名市民状告市规划局讨要“环境权”。原告认为规划局批准在公认是青岛市标志建筑的音乐广场北侧,距离海岸不足十米的地方建设住宅区,侵害了市民的优美环境享受权,破坏了青岛人引以为荣的海滨景观。作为被告的规划局对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合议庭认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这无疑是确认公众维护“公共利益”合法权利的可喜进步。

与在青岛市民的这项诉讼行为中看不到明显的个人利益不同,北京现代城公寓的6名住户组成联合“受氨气伤害联合诉讼委员会”,则是明确地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免受污染的权利。2000年1月,这些住户反映房间空气中有氨物质,经有关部门检测,其含量远远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每立方米不得高于0.2毫克的标准,甚至比国家卫生部门制订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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