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公众参与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表现形式
公众参与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表现形式
龚 益
公众参与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命题在当今社会几乎尽人皆知。随着可持续发展口号的日渐深入人心,公众参与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脱离了对公众福利保障的改善和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就不会有本质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旨在讨论“公众”的定义、“参与”的形式及其程序保障,说明公众参与既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更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公众参与的主体及其行为动因
顾名思义,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但是实际意义上的“公众”则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公众是社会人的集合,而社会人的基本成分和前提首先是自然人。其实不仅仅是公众参与,凡是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抽象概念下的公众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是政治、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我们在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了个体的人或者说自然人的存在,只是把眼光注视在集体和集团身上,这种片面性所造成的后果,恰恰是社会活动主体意识的丧失。集体的人,社团法人概念不过是自然人或经济的人的延伸,应该回到自然人本位,承认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可以是行动和行为的发生者,即公众参与的主体。
强调个人在公众参与中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排斥组织的力量和作用。组织的目的是降低成本,获得“生产者剩余”,是合力的作用。集体或团体只是集合的个人,而政府,从理论上说更应是公众利益的集中体现者。极而言之,由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性所决定,所有代表公众正义的力量都可以是公众参与的行为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在并非特殊的情况之下,最应该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机器往往存在着日益与公众相脱离并凌驾于民众之上的倾向,从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对立。关于此种现象的解释,是“国家”的抽象性以及组成政府的若干部门存在着蜕变为独立利益集团的可能。不论何种级别的行政部门,只要坠入以权力谋取利益的黑洞,就会无可避免地滑到公众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立面。
时下流行的观点认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受益者生活在未来的世纪。这种看法固然正确但不全面。试想,如果当今社会公众的基本生活条件都不能得到保证,未来世界的前景又何来光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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