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访问控制程序(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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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申请使用Internet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银行开展的营业活动必须要通过网上查询交易的。 (2)助理以上的机关领导干部工作需要上网的。
(3)因工作需要,经部门总经理批准的本部门员工(不能超过员工总数的1/3)。
5.1.4 经批准允许登录内外网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业务:
(1)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3)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有损阜新银行形象的行为;
5.1.5 经批准允许登录Internet网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 外泄阜新银行内部商业机密; (2)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3)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4)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5.1.6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经查实后,视情节取消其上网资格,严重者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处理。
5.2 对外部连接的用户鉴别
5.2.1 对于外部用户的鉴别,由网络管理员进行控制,对外部用户使用网段限制的方式进行鉴别,外部链接的开启必须由分管副总审批网络管理员操作实施并有系统管理员全程监控,每次的外部链接的开启由发起人提交《市行机关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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